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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争议中前行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09-25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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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今年5月8日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于5月8日至2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此前的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获得高票通过。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

  “牺牲了多数人就业机会”

  自《劳动合同法》全文公布以后,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近日还有学者称,《劳动合同法》最终将沦为“观赏法”,在实践中将得不到执行。

  从去年的12月11日到今年3月11日,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博客中连发10篇文章反对《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篇文章中他称,“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7月27日,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杭州演讲时称,新劳动法仓促出台造成了企业工人双输的局面。他说,“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但是,首先,拟定好后竟然没有通过大面积的论证。第二,竟然没有通过试点。”

  据公开报道,《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近日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少数缺乏竞争力的雇员,牺牲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关系凝固化??企业用工易进难出、多进少出或者只进不出。更为严重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同时损害了企业和雇员双方利益。

  董保华认为,《劳动合同法》“贵族法”、“观赏法”的特点决定了该法最终走向是用不下去,或者得不到执行。

  与此同时,企业应对“新劳动法”的招数层出不穷。一些企业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华为“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风波,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提出取消无期限合同条款等,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

  也有学者坚定地支持《劳动合同法》推出。《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就是其中的一员。

  近日,常凯对理财一周报记者表示,“事实上,我们的法律仅仅向前迈出了一小步,我一直主张的是,要改变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态,如果不执行就要付出违法成本。”

  针对《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观点,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对有的地方经济产生影响,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促使企业转型、提高管理水平,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真的在导致企业倒闭吗?常凯指出,中国企业的用工成本只是美国的2%左右,中国人的工资收入占GDP比重只有14%左右,但美国占到了49%,中国用工的成本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显然,即使劳动合同法的确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增加的主要是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事实上,对那些劳资关系正规,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并未对其成本产生多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施行8个月以来,社会上对它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已经越来越广泛。”常凯说,“我一直不认为它(《劳动合同法》)会增加失业,企业大批解雇员工,说明它原来的用工是不合适的。”

  国务院肯定新劳动法

  9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会议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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