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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有企业负责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09-14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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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的辞职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企业由此拒绝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近日,昌平区崔村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外来务工人员王某在某石料加工厂干活,由于天热难耐,大白天就赤身站在自来水下冲澡,被本厂女工看到,告诉了老板张某。
     张某非常生气,骂了王某一顿,但王某感到委屈,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在旁人的劝说下才得以平息。
     王某因为发生了这么大的矛盾已无法再继续做工,就提出辞工不干了,而厂方觉得王某刚在这干了17天,手艺没练熟,又赶上前两天这里下大雨,根本就没干多少活,现在说走就走,造成人手不够,影响了厂方正常运转,所以不能按原定每天80元付工钱。
     王某于是找到司法所帮其讨工资。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王某突然提出辞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告知的要求,未能给对方招工补缺留出适当时间是不合适的。另外,厂方处理事情的粗暴方法和随意扣工人工资的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最终,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王某工作17天,按每天80元工资共计1360元,扣除给厂方造成的损失200元,共支付王某116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达成协议,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结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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