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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须孕检,劳动法怎能“黑屏”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6-09-07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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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一商贸公司规定:女员工就职前必须做孕检;如怀孕的话则可流产后来上班。劳动保障部门则表示这类做法没有违反法规。 据报道,昆明嘉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招聘员工,要求不做孕检不准上班,新员工怀孕须流产,应聘的三名女大学生和公司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愤然辞职。据9月5日《生活新报》

  公司有规定,所有新进的员工要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正式上班,女员工需要做“HCG”(孕检)检查。公司认为怀孕会大大削减整个团队的“战斗力”。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企业只要在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这样的做法不属于违反法规的范畴,而如果企业是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就不对。

    体检,先进的仪器设备瞄准了女员工,我就纳了闷了,劳动部门为什么这么温柔呢?劳动法在这样严重侵犯女员工权利面前怎能“黑屏”呢?

    公司企业的算盘精,三下五除二小账就算明白了,女员工怀孕了,企业的代价大大的。公司企业趋利避害,推脱社会责任,难道真的没说没管吗?

    公司企业依仗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蛮横剥夺女工的基本权利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形式各异的“青春期合同”用霸王条款之手,敲打的是法制社会的“显示屏”,乱像丛生。

    有点生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女性的怀孕年龄以23-30岁之间最为适宜,这有科学道理的,超过这个年龄就对女性生育不利了,一般的女性求职者都在25岁左右,等待五年已过了“最佳生育期”,这种人为地推后怀孕年龄的做法是对女性的不仁不义。

    其实劳动法对此类做法并非有盲区,实际上是执法人员有盲区。《劳动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让新进的女员工做孕检后才决定是否录用,这就是变相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属于侵权行为。

    劳动管理部门的失语和纵容让公司企业霸道异常。明知违法侵权事实存在,却以“无法制止”为由坐视不管,正是对劳动者的不负责任。

    当公司企业不用“遮羞”,而劳动管理部门以自己的说辞让劳动法“黑屏”的时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怎不嚣张?

 

出处: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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