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溧水就业网!

“竞业禁止”何等情况下生效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07-13 00:00: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74次 【我要打印

  询问:我是一家百货公司的销售主管,三年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现在我想自己注册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应遵守该条款?

  答复: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符合,劳动者就应该遵守。

 

 

  • 溧水就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溧水就业网https://www.ls91.cn。
  • 上一篇:企业倒闭潮跟劳动合同法无关
  • 下一篇: 单位未缴社保 辞职可获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