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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问题聚焦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08-13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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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过职场的金三银四季节后,多数求职者找到了工作,用人单位想得到的人也到位了。就业求职高潮降温后,单位和雇主侵权问题凸显,职场维权聚焦在八大热点地带。身处弱势一方的职场人士面对单位的侵权行为又该如何维权呢?

  拖欠克扣薪资  更隐蔽

  一直以来,工资问题是劳动争议的最大焦点,也始终是仲裁案件的大户。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普法宣传的深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开始减少,但是一些不法企业也使用了一些更加隐蔽的手段来侵害职工权益。主要使用不固定发薪日、延期发放、加班费“缩水”这些手段克扣职工工资。

  为防备这些不法企业的手段,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工资数额、发放日期,熟悉国家有关加班费的规定,当发现企业拖欠工资或加班费“缩水”后应及时交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应向劳动部门举报。

  不给职工参保  有托词

  年初是新企业成立的热门阶段,也是参保问题的高发期,这类案件往往占现阶段案件量的40%以上。企业不给职工参险的所谓理由,一是不给试用期职工上保险,二是不调档案的职工不给上保险,三是不按照工资实际缴费基数上保险。

  职工进入试用期就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必须上保险;一些单位以档案问题作为职工能否参保的条件,但档案和参加保险没有直接联系,也不能成为不上保险的借口;另外,隐瞒缴费基数将受到劳动部门的查处。

  合同条款带有  歧视性

  近来处理的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霸王条款的情况比较突出。根据某区的统计,因合同的不平等引起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数量,一直排在首位。用人单位在制定合同时往往不遵守劳动法,把自己放在一个很强势的地位。例如,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女工的结婚、怀孕,设定企业解释权、工伤免责等条款,而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遇到一些不利于自身的条款,应该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劳动者为了找到工作,在合同中宁可牺牲一些利益,这样委曲求全实际上是埋下了陷阱,一旦发生问题或纠纷,都会直接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伤害。

  弱势群体易  受侵权

  在劳动者中,像女职工、外地工等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女职工“四期”权益最容易受侵害,经常在怀孕期间被解雇。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女职工在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忍让,应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

  扣留档案仍是  老难题

  扣留档案是用人单位惩罚人才跳槽的手段,也是职场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据了解,档案问题的解决年限平均在二三年,有的档案滞留问题拖了七八年才得到最终解决。一些跳槽者换工作后原单位却扣留了档案。劳动者为了好的工作不要档案就离开原单位,单位为了“出口气”就扣留着离职职工的档案,使问题一拖再拖。

  如果职工强行离职,其实档案对于扣压的企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对于劳动者个人则有一些影响,如工龄的计算、失业保险的领取、用工招聘等都是有用的。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还是应尽快协调解决好,拖的时间越长产生的问题也就越多。

  服务业员工被  侵害多

  在劳动纠纷中,服务餐饮行业的职工被侵害案件迅速攀升,在北京的石景山区和西城区这类案件排在了案件总量的首位,西城区受理的550件纠纷中,涉及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有22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41%左右。近期的一个案例就很典型,一家私营饭庄雇用了一名服务员,未经体检也没有按规定签劳动合同,工作到第八天,该员工突然咯血死亡,按照新的工伤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要对其进行赔偿。这样这个注册资金仅有几万元的小饭庄,就因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破产。

  其实,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用工前的体检,然后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上保险,符合劳动用工制度就能规避各种风险。

  企业转嫁纠纷  出新招

  现在仲裁案件受理量越来越大,除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外,就是一些企业转嫁纠纷有新的招数,对一些比较难解决的劳资问题,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花时间、费力气与职工商量调解,而是把职工直接推到仲裁部门。让仲裁机构在这些棘手的问题上,花费时间为劳动者宣讲政策、进行调解。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应依照劳动法和用工合同规定,向企业工会反映,由工会与企业领导协商解决。如企业不予解决,劳动者理当向仲裁机构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集体上诉  成热点

  以前劳动者的维权多以个人行为居多,但今年职工以3-5人结成团体,进行小规模的集体上诉频率较高。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企业不正规裁员,二是经营不景气的民营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三是国有企业负债经营拖欠职工加班费等待遇。这类案件的解决比较容易,由于涉及的企业大都是比较有规模的企业,一般经仲裁机构调解后,这些企业都能进行有效的整改。

  由于是集体上诉,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处理问题,不宜使问题激化,形成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 

 

出处:新民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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