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8日获悉,为改变贫困市县人才匮乏现状,海南省2008年将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即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优质服务。如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发给安家补助费5万元。
对新引进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发给安家补助费5万元。同时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其中,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其随迁子女在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可按本人意愿在当地全市、县范围内选择入校。
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海南省原籍,也可以迁往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也可在海南省任何地区随直系亲属落户。对到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同时,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海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近期还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的高校毕业生,2年服务期间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交通补贴,其中,省财政支付800元/月。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对报考公务员的,可适当增加招考笔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加分标准由省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对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应当适当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加分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公告中明确。对已被海南省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