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溧水就业网!

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08-13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信息中心
  •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414次 【我要打印

  案情介绍:周某与单位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结束。20061123日,周某在上晚班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不合格的产品混入合格的产品中,也没有向接班的日班操作工交待这一情况,第二天生产时出现一定数量的废品,导致企业暂停了这条生产线进行检修。当年125日,单位以周某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作出提前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认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20078月,周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单位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审判结果:经镇海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同样的判决,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周某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提前通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溧水就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溧水就业网https://www.ls91.cn。
  • 上一篇:哈药裁员风波开庭纪实:职工从未见过所签合同
  • 下一篇: 给医保打上“法律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