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求助】
我们公司有几位员工已经工作超过一个月(最多已经三个月了),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竟然都不愿意。我担心以后他们离职的时候会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我该怎么办?
【律师谏言】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为了规范及应对《劳动合同法》,要求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就是有一小部分员工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就是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现在绝大多数企业的问题是想留住这班工人,那企业该怎么办呢?怎样规避因此造成的风险呢?
我的建议是: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
2、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3、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
可按以下处理:(1)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2)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己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3)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4)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
4、对于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员工,企业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