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2岁的张发根(化名)是江西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0日,张发根在工作中滑倒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1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以张发根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终止劳动合同。2009年1月20日,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发根为工伤。同年2月20日,南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发根为十级残废。张发根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417元。故张发根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给张发根因工伤所享受的待遇。2009年4月8日,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公司向张发根支付各项费用7万余元。建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把张发根告到法院。
断案
原、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属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理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给其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受伤员工各类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