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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思考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7-09-18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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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各地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一定成绩。但是,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仍有较大缺口。怎样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便捷、通畅的职工参保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也对有关劳动社会保险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从法规层面和政策层面规定劳动社会保险,表明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各地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一定成绩。但是,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仍有较大缺口。怎样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便捷、通畅的职工参保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五个问题

  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存在的差距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导致五个方面的弊端:一是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再生产,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劳动力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需要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失去正常收入,无法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致使劳动力再生产不能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劳动社会保险具有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然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残无所救”、“业无所从”、“生无所助”等社会问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资冲突和企业、社会的不稳定。三是劳动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国家财政收入、企业盈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个来源按一定比例划拨和缴纳汇集而成,实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性质和功效,也是实行社会公平的重要渠道,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定影响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和社会公平。四是劳动社会保险当中应由企业支付的保费,按照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参保与否,将会形成企业成本构成的差异,最终造成职工参保企业与非参保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五是企业若不参保,就将本应向国家上缴的资金变相化为企业资金或者业主的私人资金,形成了对国家利益的侵占。三个症结

  国家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已经颁布多年,非公企业为何进度缓慢?最具影响、最为根本的症结有三:

  1.法规政策观念淡薄,执行不严

  国家关于劳动社会保险问题,制发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法规本身就具强制性,政策本身就具严肃性。法规政策既出,就当认真贯彻。但是,很多非公企业业主往往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执行法规政策不严,对于那些拒不参保的非公企业查处力度不够。法规政策观念淡薄与执行法规政策不严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社会保险落实不好的恶性循环。

  2.法规政策尚有缺失

  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当中,均无对于企业必须为职工参保的硬性条款,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但没有对于拒不改正的明确的处罚办法。这种缺失形成了一些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也是劳动主管部门难以强力推进非公企业劳动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客观因素。

  3.理念带来制约

  有的地方领导认为,引资办企、做大做强企业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之举,强行规定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就会影响引资办企、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推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不积极甚至对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非公企业迁就姑息。承担着具体推进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落实、维护职工劳动社会保险权益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也难以充分发挥,实效性难尽如人意。五项措施

  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已成刻不容缓的大事,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强力的、切实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1.加强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各地应由司法局(厅)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商贸等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对非公企业业主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是国家法规政策所定,任何企业都无任何理由逃避、拒绝,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党和国家为非公企业的发展倾注了巨大关怀,职工群众为非公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非公企业应认真履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不能只顾索取,不讲回报;不能将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推给政府,转嫁给职工群众;使他们增强贯彻法规政策的意识和以职工群众为本的意识,自觉主动地做好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也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险法规政策的舆论氛围。

  2.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内容

  有关方面应修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完善对于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企业的处罚条款和具体规定,为劳动社会保险的规范实施提供法规政策保障。劳动主管部门要敢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运用法规政策手段,加大监察力度。

  3.端正政绩理念,妥善处理做大做强企业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法规政策。企业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既是法规政策所定,又是民生大事。以牺牲法规政策和职工利益换取做大做强企业,既悖于党的执政宗旨,又难以长久维持。还应看到,企业对职工劳动社会保险的拖延漏缺,将会积淀职工群众“老无所养”等等若干社会矛盾。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站在全局的、长远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政绩理念,妥善处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做到凭快速的工作效率、优质的服务方式、诚信的处事原则、切实的排忧措施进行引资办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杜绝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错误行为;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开展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监察、监督工作。

  4.整合力量、协调举措

  劳动社会保险是一项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工程,推进劳动社会保险需要整合力量,协调举措,尤其要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着眼,防止和克服那些仅从部门局部及单项工作角度采取的一些举措带来的负面效应,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劳动社会保险、各方面支持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局面。(1)党委、政府对非公企业及其业主进行“纳税大户”、“先进民营企业”、“优秀企业家”等等评选表彰,以及有关方面推选或确定非公企业业主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应将其是否落实为职工参加劳动保险列为重要条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当核查其是否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因为如果拖延或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就是没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应结合年审对其进行教育和督促。(3)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方式进行通报,将企业是否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纳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督。(4)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工商联在非公企业开展的“双爱双评”活动,应将促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作为重要内容并列为评先选优的必要条件。(5)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将各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推进非公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合理的可行的建议梳理归纳,报请国务院研究,制发全方位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专门意见,增强政策力度。

  5.做好职工参保引导工作,健全参保工作机制

  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做好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引导工作,促其转变“只顾眼前收入,不管今后之忧”的短见。工会要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劳动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健全职工参保续接制度,切实解决就业地方和单位变动的职工的参保续接问题,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续接算”,建立便捷、通畅的职工参保机制,吸引职工积极参保。

 

出处: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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