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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 五大社保误区凸显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05-12 00:00:00 来源:溧水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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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刚上班没几天的小刘来到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说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单位让他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知道是否合法。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不允许的。据该局秀洲分局负责人称,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参保率大幅上升,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参保过程中,除了试用期这一问题外,还存在参保不划算、缴满15年再缴属浪费、个人参保单位报销等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可以不参保

  据介绍,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参保问题,但常有职工向社保机构反映,“我正在试用期内,单位说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只能自己缴。”而按照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不论是试用期职工还是正式职工,都应当从计薪之日起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误区二:农民工参保不划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少数不法用人单位逃避社保不同的是,一些正规、守法企业却在为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抵制参保而发愁。

  抵制参保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有参加社会保险不如把钱放到口袋里实在、今天在这里干明天又换了单位转来转去太麻烦、在这里参加社保回了老家无法转移等顾虑。针对这一问题,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提醒,目前在嘉兴的外来民工和本地职工享受着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参保过程中,个人缴“小头”,企业缴“大头”,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个人。即使换了单位,个人账户还可以转移,如果回乡务农确实无法转移,也可以退保。所以参保肯定是划算的。

  误区三:缴满15年再缴属浪费

  缴满15年对不少企业职工来说,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由此也产生了这样的误解: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养老金了,再缴是多余的。

  据介绍,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达到一定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是15年。可见缴满15年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而从近几年养老金调整来看,缴得越长领得越多,只有实现连续缴费,将来才能得到更多回报。

  误区四:按最低缴费基数缴就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成了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少数企业就开始在缴费基数上做文章,以致个别单位所有员工都是“清一色”的最低缴费基数。

  据介绍,只有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年劳动部门公布的下限缴费基数,才能经社保机构调整后用下限基数缴费。按规定,单位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企业想选择什么样的缴费基数都可以。

  误区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社保机构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怪事,一些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却要求开具缴费凭证。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不需要缴费凭证的。一经询问,方知用这个凭证可以到单位报销,这是单位要求的。

  据介绍,这种情况在一些私营企业比较多。老板认为报销了就是参保了,职工个人也认为没什么不对的。按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医疗这两个险种,职工缴费企业报销,企业逃避了失业、工伤、生育这三个保险。这样做既违反了有关政策规定,也侵害了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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