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职场上出现很多打着“试用期”名义的用工现象,非法滥用试用期的问题也是屡见不鲜,比如有些企业因短时间业务发展需要,急需招人,就会向社会招聘岗位,但当试用期结束后,会以不胜任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多种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律师罗欣,请他就以下张先生所遇到的困扰进行解析。
案例:试用期后未通过考核被辞退
A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某知名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广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CET-6以上水平;3、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张先生看到了该则招聘广告后,满心欢喜,觉得简直是为他量身定做的,于是便满怀信心的向A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而后,经过面试,张先生也确实如愿的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
但是,在试用期临近1周届满的时候,A公司通知张先生,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立即予以辞退。张先生不服,遂成讼。
案件焦点: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张先生入职一个多月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贡献客户名单),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张先生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大理想,但是招聘的时候又没有说清楚到底是多少,只是大概的暗示了他一下。招聘广告上没有讲清楚,现在突然说他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便予以辞退,实在难以接受。
那么,张先生的情况是否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律师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不能单方说了算
罗欣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罗欣认为,严格意义上,依据现有证据,本案中的张先生是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的。最明显的事实是,如果张先生不符合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他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那么怎么谈得上录取?而且,证明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A公司并没有证明招聘之时,录用条件有此一项。A公司的解除行为实际上是将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与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混淆了。
罗欣解释,录用条件,应当是录取劳动者之时(或之前)设定好的条件,录用之后再设,怕是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张先生未能通过以销售业绩指标为内容的试用期考核,而根据前述案情介绍,录用条件中根本没有需通过销售考核此一项内容,故公司称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公司在试用期内给张先生安排的绩效考核应当如何定性呢?罗欣表示,其对公司所称之“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的说法是认同的,但鉴于有关考核是否通过并没有被列入录用条件,因此张先生未完成绩效考核指标的情况只能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张先生,公司是不能立即解除的,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培训或调岗等措施后,待张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方能解除。因此,A公司对张先生之解除系违法解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经过调解,张先生撤诉,A公司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补偿。
案件引申:多数劳动者“认栽”不维权
近年来,试用期考核往往被某些用人单位以“披着合法外衣”的形式用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相当多的劳动者往往是被录用之后,方知需要参加“莫名其妙”的试用期考核,而该考核的形式,往往是一纸表格、一句主观评语草草了事。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而言,顺利通过还好,如未通过,则可能只是一句冰冷的回应——“你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多数劳动者终究没有深追究录用之时,到底有无此一项条件,而选择默默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