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不应该计入最低保障工资标准
- 作者:溧水就业网 更新时间:2013-03-27 16:16:13 来源:溧水114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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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需按什么标准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鉴证?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12333专家热线活动中获悉,湖北省现有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需按什么标准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鉴证?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12333专家热线活动中获悉,湖北省现有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介绍,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有咨询者询问,公司有一位怀孕的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现在要与这位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进行赔偿?省人社厅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位咨询者反映,单位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劳动鉴证?应向哪里申请劳动合同鉴证?据介绍,劳动合同鉴证是选择性的行为,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鉴证是免费的。可先问清楚所在的公司由哪一级仲裁机构管辖,再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
武汉市总工会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抵高温津贴
本报讯 眼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能否真正享受到高温津贴?武汉市总工会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和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
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到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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